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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1份。

本案係教育部令釋育孫留職停薪人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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