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一案,依教育局函示辦理。
一、暫緩實施「自115年2月1日起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維持原來補充規定。
二、又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6項,「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申請改敘者,以學校審定之日生效。」,本縣現行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一案,並非比照專任教師提敘3級(學士取得碩士)/提敘2級(碩士取得博士),而係依其取得之學歷改支其起敘薪點(碩士改支245薪點/博士改支330薪點),惟倘其業經採計職前年資且已超過前開起敘薪點,則不再辦理改敘。
三、現職代理教師自115年2月1日起至教育局函下達日止,有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者,應於本(115)年6月26日(星期五)前檢齊證件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辦理改敘,並得溯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生效(若無法確認畢業證書核發日期,得以切結方式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又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6項,「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申請改敘者,以學校審定之日生效。」,本縣現行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一案,並非比照專任教師提敘3級(學士取得碩士)/提敘2級(碩士取得博士),而係依其取得之學歷改支其起敘薪點(碩士改支245薪點/博士改支330薪點),惟倘其業經採計職前年資且已超過前開起敘薪點,則不再辦理改敘。
三、現職代理教師自115年2月1日起至教育局函下達日止,有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者,應於本(115)年6月26日(星期五)前檢齊證件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辦理改敘,並得溯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生效(若無法確認畢業證書核發日期,得以切結方式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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