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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

一、本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
二、本案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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