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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保訓會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解釋案。
被申訴人如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級機關者,由該上級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被申訴人如非屬機關首長,申訴人得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會得協請被申訴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
保訓會函.pdf
縣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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