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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縣府編列116年度退休經費預算之需,請有意願於116年度退休之人員,於4月22日(三)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教職員或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二、如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尚需符合116年月退休金請領法定指標數。
(一)教師為85(年資+年齡≧85,且年齡需滿55歲);
(二)公務人員為91(年資+年齡≧91,且年齡需滿60歲)。

三、請符合資格及有意願於116年退休之同仁,審慎考量填寫調查表後於4月22日(三)前送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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