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對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 (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否提出重行敘定薪級申請之解釋案。
1.教育 部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教育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
2.另依教育部79年9月3日台(79)人字第43450號函釋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現為幼兒園)代課(理)教師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每滿1年提敘1級,惟3個月以下之短期代課年資不予採計,併敘。
2.另依教育部79年9月3日台(79)人字第43450號函釋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現為幼兒園)代課(理)教師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每滿1年提敘1級,惟3個月以下之短期代課年資不予採計,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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