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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之2份教育部函釋,自113年12月5日起停止適用。

一、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113年12月5日起停止適用。
二、詳細說明請參看教育局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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