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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補充說明函。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1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30397199號函說明三辦理。
二、「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另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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