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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等2項法規之修正案。

一、本案解聘辦法之修正內容概述如下: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該法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應予結案。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顯屬該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者,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二、本案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修正內容概述如下:因員額編制、為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學校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三、相關函文暨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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