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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對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2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相關疑義之解釋案。
一、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年資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所稱逐學年度晉級,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詳細說明請參看所附函文。若有旨揭情形之同仁,請於9月11日前檢證送本室辦理改敘作業。
教育局函.PDF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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