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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機關應如何據以計算考績獎金之釋示案。

一、114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明確區隔得辦理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之任職期間計算方式,明定年終考績年資中1月或12月未足月者,均以1個月計,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6個月之計算方式,係先採計完整任職月數,再將畸零日數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不足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

二、至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關考績獎金規定,於114年12月18日並未隨同修正,仍維持原計算方式。其中第9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對於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有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或有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兼任)職務加給(次年1月1日仍續代理〈兼任〉者除外)之情形,其該年度之考績獎金,各種加給部分係維持以「國曆月份」之分月為準,並以「調任前、後職務所跨月份或實際代理(兼任)職務所跨月份合計數」(分子值),占其當年「考績考核任職期間所跨月份合計數」(分母值)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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