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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局對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就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之情形之解釋函。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有關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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