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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關於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以繼續支領(兼)月退休金疑義之解釋。

教育部對於旨揭情形的解釋,係認為依各職域法令規定進用人員,因涉及各該法令對於其薪資標準規範適用問題,仍應先就退休人員再任職務之支薪規定確認得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退撫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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