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修正發布。
本修正案重點內容如下:
(一)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二)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改由校長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同時刪除匿名檢舉規定,以提升案件處理之嚴謹性與公正性。
(三)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前揭辦法處理,使不同情節及性質之案件得以落實分流,回歸應有機制處理。
(四)另強化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
(一)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二)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改由校長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同時刪除匿名檢舉規定,以提升案件處理之嚴謹性與公正性。
(三)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前揭辦法處理,使不同情節及性質之案件得以落實分流,回歸應有機制處理。
(四)另強化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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