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一、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與保障法修正條文未盡一致,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於保障法115年1月9日施行後,自應悉依保障法規定辦理,有關職場霸凌或重大災害、職場霸凌申訴期限、權勢地位、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等相關規定請參看來文說明二之(一)、(二)。而有關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以罰鍰規定部分請參看來文說明二之(三)。
二、另有關保障法新增第19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於各機關有該等情事時,後續將衍生「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裁處罰鍰」及「如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將處行政刑罰」等法律效果,會請各處室務必依規定確實執行。
三、嗣後各機關如未依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安衛辦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確實執行(如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依規定組成、定期開會、各項重大事故或一般事故依時限通
報、執行抽查作業等),如係屬保障法第19條之1所定情形者,保訓會將依規定裁處罰鍰或移送檢察機關;如屬機關應負責人員或相關承辦人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將函請主管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或將失職人員移送懲戒。
四、同時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二、另有關保障法新增第19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於各機關有該等情事時,後續將衍生「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裁處罰鍰」及「如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將處行政刑罰」等法律效果,會請各處室務必依規定確實執行。
三、嗣後各機關如未依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安衛辦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確實執行(如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依規定組成、定期開會、各項重大事故或一般事故依時限通
報、執行抽查作業等),如係屬保障法第19條之1所定情形者,保訓會將依規定裁處罰鍰或移送檢察機關;如屬機關應負責人員或相關承辦人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將函請主管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或將失職人員移送懲戒。
四、同時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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