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釋關於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請同仁確實遵守。
一、關於「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係指對於判斷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仍宜由權責機關視具體個案實情,就該名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兼職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加以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以避免公務員因認知錯誤而發生違法兼職之情事(如來文說明三)。
二、關於「報經備查」,來文說明四提及依據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報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應通知公務員申請同意,爰權責機關對於公務員陳報或通知之兼職,倘經審認確實不符得予備查之要件,仍應本於權責不予備查。是公務員如未事前陳報或通知應經備查之兼職使權責機關知悉,或自行認定其兼職態樣屬免經權責機關備查,倘其事後經權責機關發現並認定屬應報經機關備查之兼職情形,而該員亦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至該項兼職如有持續性且違反法令之情形,則應本於監督管理之職權,命其立即停止該項兼職,並依服務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三、另來文說明五提及,各機關宜加強向公務員宣導應報經機關同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並提醒縱係免經備查之兼職情形,仍宜由權責機關判斷且不得過度兼職(例如雖係兼任一次性、無報酬且具社會公益之研究工作,但同時間從事多個一次性研究工作或前後連續承接研究工作),致影響或妨礙本職工作,以協助公務員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並維護其權利與義務之衡平性。
二、關於「報經備查」,來文說明四提及依據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報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應通知公務員申請同意,爰權責機關對於公務員陳報或通知之兼職,倘經審認確實不符得予備查之要件,仍應本於權責不予備查。是公務員如未事前陳報或通知應經備查之兼職使權責機關知悉,或自行認定其兼職態樣屬免經權責機關備查,倘其事後經權責機關發現並認定屬應報經機關備查之兼職情形,而該員亦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至該項兼職如有持續性且違反法令之情形,則應本於監督管理之職權,命其立即停止該項兼職,並依服務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三、另來文說明五提及,各機關宜加強向公務員宣導應報經機關同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並提醒縱係免經備查之兼職情形,仍宜由權責機關判斷且不得過度兼職(例如雖係兼任一次性、無報酬且具社會公益之研究工作,但同時間從事多個一次性研究工作或前後連續承接研究工作),致影響或妨礙本職工作,以協助公務員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並維護其權利與義務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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