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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若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亦或是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依同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將處應負責人員相對應之罰鍰。
二、相關函文及法規說明請參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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