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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縣府函.PDF
銓敘部函.pdf
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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