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標售本機關「110年第2次度奉准報廢之財產」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新竹縣中正國小奉准報廢財物 第2次公開標售
投標須知
案號:SCCES11002,「110年度第2次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公開標售案
(1)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採整批標售不拆售。
(2) 本件標售已於110年07月30日在本校(http://www.cces.hcc.edu.tw/)最新消息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http://www.nc.hcc.edu.tw)學校公告刊登,並訂於訂於第1次開標日期110年8月10日上午10:00,在本校2樓會議室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同一時間、地點開標。
若第一次無人投標則第二次開標日期為110年8月18日上午10:00。
(3) 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及上班時間,洽本校安排參觀,並請事前一天電話通知。
(4) 標售物品不分開標售,需全數價購並且清運完成。
(5) 廠商資格:廠商或自然人。
一、 廠商應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文件。
二、 自然人應持有國民身份証。
三、 資格條件為影本者,本校得請廠商或自然人提出正本核對。
(6) 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 以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 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
四、 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7) 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標售清單及文件妥予密封,於開標當日10:00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本校總務處(地址: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190號)。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恕不退還。
(8) 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
(9) 開標決標:
一、 由本校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前取出投標函件,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 投標單及保證金,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3.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4. 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校所定之格式不符者。
5. 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執行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10) 決標:
一、 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二、 投標人得標後應於得標後3日內繳交全部價款,逾期未繳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11) 停止標售一部份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12) 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2日內,由本校按現狀交付標的物。並由得標人將本案標的物清運完畢,且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報廢財產及物品。(得標者自行到本校拆卸及運載標的物,本校不負責拆卸及運送)
(13) 得標者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機關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4) 本批報廢財物經出售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15) 本報廢品項或附屬物品,得標人於處理該標的物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若屬環保局規定應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廠商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處理,不得任意丟棄,經發現屬實,本校依法追究後續處理費用。
(16) 本案標的為報廢之廢品,無原使用之效用、功能,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得標廠商於處理該標的物時,相關標示本校財務標示名稱應清除或銷毀,不得再利用本校名稱權屬。
(17) 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投標須知
案號:SCCES11002,「110年度第2次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公開標售案
(1)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採整批標售不拆售。
(2) 本件標售已於110年07月30日在本校(http://www.cces.hcc.edu.tw/)最新消息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http://www.nc.hcc.edu.tw)學校公告刊登,並訂於訂於第1次開標日期110年8月10日上午10:00,在本校2樓會議室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同一時間、地點開標。
若第一次無人投標則第二次開標日期為110年8月18日上午10:00。
(3) 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及上班時間,洽本校安排參觀,並請事前一天電話通知。
(4) 標售物品不分開標售,需全數價購並且清運完成。
(5) 廠商資格:廠商或自然人。
一、 廠商應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文件。
二、 自然人應持有國民身份証。
三、 資格條件為影本者,本校得請廠商或自然人提出正本核對。
(6) 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 以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 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
四、 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7) 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標售清單及文件妥予密封,於開標當日10:00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本校總務處(地址: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190號)。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恕不退還。
(8) 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
(9) 開標決標:
一、 由本校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前取出投標函件,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 投標單及保證金,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3.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4. 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校所定之格式不符者。
5. 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執行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10) 決標:
一、 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二、 投標人得標後應於得標後3日內繳交全部價款,逾期未繳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11) 停止標售一部份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12) 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2日內,由本校按現狀交付標的物。並由得標人將本案標的物清運完畢,且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報廢財產及物品。(得標者自行到本校拆卸及運載標的物,本校不負責拆卸及運送)
(13) 得標者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機關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4) 本批報廢財物經出售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15) 本報廢品項或附屬物品,得標人於處理該標的物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若屬環保局規定應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廠商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處理,不得任意丟棄,經發現屬實,本校依法追究後續處理費用。
(16) 本案標的為報廢之廢品,無原使用之效用、功能,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得標廠商於處理該標的物時,相關標示本校財務標示名稱應清除或銷毀,不得再利用本校名稱權屬。
(17) 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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