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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及民間公證人名冊供新生家長參考。

說明:
一、依據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111年1月20日新院公字第1110001105號函辦理。
二、依公證法規定,房屋租賃契約公證除向法院公證處申請辦理外,新竹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亦得辦理,公證之收費及效力均與法院公證處相同。
三、需於入學資格審查日前辦理,經公證人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有效日期需涵蓋至當年度開學日。(備註:承租人必須是學童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四、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以法院為主,「非」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之公證契約「不予」採證。
五、經法院公證之「無償房屋借用契約」與房屋租賃公證契約不同,亦「不予」採證。
六、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及該院所屬得辦理公證之「民間公證人」名冊如附件,供新生家長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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