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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予家長知悉,以共同維護學童搭乘交通車之安全!!

一、本案所稱學生交通車,係指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所規範之車輛,包含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之接送車。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
二、有關學生交通車應遵循規定如下:
(一)車窗應顯示班名、電話、載運人數、立案字號。
(二)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
廠十五年,逾期應予汰換。
(三)無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四)駕駛持職業駕照。
(五)載運人數未超過核定數額。
(六)車內配有滅火器設備,並於有效期限內。
(七)車輛座椅未改裝為川字型座椅。
(八)接送第一類學生交通車安排隨車人員。
(九)車內配有對內及對外行車影像記錄器。
三、新竹縣政府為利識別於106年起推動「新竹縣學生交通車核備證」,置於副駕駛座前
擋風玻璃,協助家長及稽查人員辨識合格交通車,家長可藉此檢視子女所搭乘的補習
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者使用車輛是否合格,為學生搭乘交通車安全加強把
關。
四、本案查核違規車輛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裁處(新臺幣6,000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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